农工党镇江市委:关于《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的修改建议
  • 发布时间: 2022-07-18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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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近些年来,医疗纠纷频发,医闹事件不时发生,甚至出现暴力伤医事件,严重影响了各级医院的运营和诊疗工作。同时,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落后,医疗纠纷处置法律机制缺失、责任主体模糊等情况更加重了医疗纠纷。2017年《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草案) 》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后通过网络及平面媒体、座谈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草案作了初步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但从本人多年来的从医和医院管理经验上来看,修改稿中部分内容仍存在一定争议和缺漏。


调研过程:

由于感知到《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草案) 》及其修改稿在落实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随后,我先后在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扬中市人民医院、句容市人民医院进行了相关调研,基层医院反映了医疗纠纷处理、医疗纠纷鉴定、媒体不实报道、医疗纠纷遗体处置等方面的情况,结合本人工作经验,并征求了相关法律工作者、镇江市民调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对《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草案) 》及其修改稿提出了修改意见。


内容:

蒋鹏程(农工党镇江市委会主委)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草案) 》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后通过网络及平面媒体、座谈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草案作了初步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但修改稿中部分内容仍存在一定争议。 现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要建立以人民调解为主体, 院内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相互衔接的"三调解一险"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机制。当患方提出赔偿请求时,医患双方当事人原则上应当通过人民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将医疗纠纷处理由医院内引向医院外,所以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明确患方请求赔付金额两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必须向医疗纠纷人民 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关于医疗纠纷的鉴定。目前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存在医疗损害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二元体系,一些重大的纠纷案例, 患方往往要经过两类鉴定,可能不满意还要多次鉴定,严重地拖延医患纠纷的解决,为医患双方增加了负担,不利于医疗纠纷的最终有效解决。其实医疗损害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完全可以合并,统一为医疗损害鉴定。 建议医学会适当剥离相关功能,在司法部门注册,成为独立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吸收兼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中成员,有利于得出权威、统一的结论,为医患双方自行协商、人民调 解及诉讼提供客观真实的鉴定结果。

3.关于媒体的责任。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媒体在医患关系和谐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有些媒体在对医疗事件的报道上不够客观真实和中立,甚至部分媒体在报道的时候有失公允,加剧紧张的医患关系。 所以本草案修改稿中 , 建议要明确追究不实报道或虚假报道 或蓄意引发医患关系紧张行为媒体及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对于在网络 上捏造事实、诋毁他人声誉的个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第二条中所称患方有四类,人员太复杂,主体不明确,不利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议改为:患方是指 患者本人或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

5.第十条和第十三条重复,建议删除第十三条。

6.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一般只对患方提供一次复制服务。根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 》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复制病 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建议改为:医疗机构对患方提供复制服务,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7.在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中缺少两项内容,一是电子病历如何封存、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如何鉴定。二是明确输液不良反应、输血不良反应及植入物不良反应的封存、鉴定流程,以及相关费用谁来支付等问题。

8.第二十九条中患方违反遗体处置规定,不听劝告的,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可以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 因通知主体不明确以及可能产生的停尸费用等原因,建议改为:患方违反遗体处置规定,不听劝告的,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

其他相关建议 :

尽快制定江苏省打击"医托"违法行为的地方性规定,将"医托"违法行为作为第七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予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 "医托"的 危害不言而喻,既损害了患者及家属的利益,又扰乱了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1998年12月,原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整 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行为活动的通知 》,明确定性"医托" 违法,其实施的行为属于行骗,应受到处罚。 但该规定对打击"医托"缺 少威慑力。由于违法成本较低,部分"医托"在受到处罚后重复违法。因此,为了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诊疗秩序,更好地击"医托"。建议我省 尽快出台打击"医托"违法行为的相关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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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鹏程调研医疗纠纷处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