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镇江市委:高新技术企业“总收入”认定口径应统一
  • 发布时间: 2022-08-25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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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文作者为时任社镇江市委副主委、丹阳市地税局工会主席陈沛华,作者长期从事企业税收征管和执法检查工作多年,同时有着丰富的参政议政信息和提案撰写经验。在高新技术企业税务征管实践中,陈沛华敏锐地意识到,高新技术企业“总收入”认定是一个重要症结点。通过调研多家高新技术企业并撰写了《高新技术企业“总收入”认定口径应统一》一文,作者期望为三个方向提供助力:一是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更大力度助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让高新企业有更好的造血功能;二是给执法者规范执法保驾护航,为基层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上把锁,避免执法的随意性,降低职务犯罪的发生率;三是为国家经济发展精准决策保驾护航,为国家经济分析提供更加一致、规范、精确的口径,减少误差,确保经济政策设计目标精准、决策高效。


点评:

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取数一直以来都是业界的难题,其中原因多样:一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定性分歧,二是管理核算上的定量困难,三是不同的政策细则时有冲突。镇江市高新技术企业众多,本篇信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本意,给出了如何选择“总收入”统计口径的“立法解释”,获得中央办公厅采用和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九三学社主席韩启德批示,为在全国范围内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做出了贡献,是参政议政“由点及面”的典范之作。


内容:

税务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备案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后续管理中,高新技术企业总收入出现两种执行口径:第一种认定企业当年总收入的口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收入总额一致,包含纳税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总额,包含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第二种认定企业当年总收入的口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一第一行一致,即企业年度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包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这就给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的认定产生了一定的误差,也对企业的税收交纳产生了一定的差异,给企业的统计工作也带去了很多麻烦。而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作为认定条件之一,是促使企业进行研发、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且高新技术产品与销售(营业)收入具有可比性,如将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计入收入总额无法真实准确的反映出企业的高新产品结构和高新收入构成,易造成部分企业因补贴收入、投资收益等偶然性因素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影响政策导引效果。加上中介审计机构在审计时涉及到“总收入”的范围也只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而不含营业外收入及投资收益在内。因此建议,本着可操作性原则,且顺应大多数业已约定俗成的执行口径,税务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总收入的统计口径应以第二种总收入指标作为统一标准,即以企业年度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包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为统一口径,从而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优惠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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